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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為員工實報實銷的因公產生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容林律師事務所 作者:容林律師 發布時間:2021-06-09

        企業為員工實報實銷的因公產生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因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是不可避免的一項支出。一般情況下,企業常用“實報實銷”的處理方式來列支員工福利、補貼和報銷等,但這類方式對于員工而言可能存在漏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那么國稅發〔2006〕58號第二條是如何規定的,主要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 需要計征個稅的費用 = 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 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

        2.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 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4.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學以致用我們來分享一則實務案例,A公司業務部門,工作上需要經常聯系客戶,每月產生一定的通訊費、交通費。A公司規定:每月給予業務員工補貼交通費和通訊費若干。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交通補貼,符合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憑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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